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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
2015/04/10

按照《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5〕11號)精神,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,現公告如下: 一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)資格實行登記制,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。 二、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式如下: (一)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》,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; (二)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,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; (三)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不一致,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,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。 三、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(以下簡稱規定標準),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,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,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。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,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。 四、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,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;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,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《稅務事項通知書》,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。 五、除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,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,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,並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。 六、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。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)第四條第二款第(一)項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一條暫停執行,相應條款將依照規定程式修訂後,重新予以公佈。 特此公告。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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