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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,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
2024/09/25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/9/25

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、供應業務外,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,應向藥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,如經國稅局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,其銷售非處方箋調劑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,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非處方箋之一般成藥、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,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;惟藥局依民眾持由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、供應業務的收入,屬主持藥師、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,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,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問題。

該局呼籲,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,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,倘一時疏忽未如實報繳,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,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。中區國稅局指出,部分民眾誤以為申報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,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依民法所定之繼承人者,且繼續農業使用,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,而忽略因受贈人將農地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,已不符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自應追繳原應納贈與稅,但若是受贈人死亡、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而未作農業使用,則無須追繳贈與稅。該局提醒,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不同,民眾應予注意,以維護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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